您好,我在和平區有個房子,是商業用途的,2006年辦理了暫停供熱手續,2011年去申請開通的時候,供熱公司要求我補交供熱補償費,補交標准:2006-2009期間,每年按照50%補交供熱補償費;2010-2011期間,每年按照20%補交供熱補償費;我查閱了天津市的有關規定和管理辦法,只有2010年出臺的《天津市集中供熱暫停和恢復用熱管理辦法》規定從2010年起按照20%交供熱補償費的規定。想諮詢下2010年前如何交供熱補償費的。
另外補充一點,我之前已經撥打城建服務熱線12319了3次,都沒有得到一個肯定的答案;23284009、23285101兩個電話打了好幾天,沒打通過。懇求正確答案,謝謝。
尊敬的居民: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責成有關部門處理,我們將及時研究答復您提出的問題。
天津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2012年3月2日
尊敬的居民: 您好,經與天津市熱電公司聯系回復:該戶地址為南海路7號,南海路7號原戶主是建築材料華北公司,該戶於2003年停供,停供期間該戶始終未交納我公司熱能損耗補償費。本采暖季我處生產人員例行檢查期間,發現該戶房主已換,在未到我公司辦理任何恢復供熱手續、未簽訂供熱合同的情況下,該戶私接暖氣。我處生產營業人員多次上門要求用戶補辦手續,用戶慨不接受。目前雙方正在協商處理中。
201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