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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領導
您好
我於2011年購買西青區某限價房的期房,70.28平米,單價7218,按照當時的普通住房標准,超出西青區2011年的普通住房指導價6300元,所以屬於非普通住房,政府指導下建設的限價房屬於非普通住房本身就不是很合理,因此按政策按照3%的契稅繳納,根據政策,購買首套90平米以下普通住房可以按1%繳納契稅。
2012年2月1日,政府調整普通住房指導價,西青區由6300元調整到8820元,我於2011年10月購得住房屬於了普通住房,應該可以按照普通住房標准征稅,但是我已經繳納了契稅,是否有退稅政策?
另外,我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八條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我所購房屋屬於期房,並未交房,要2014年纔交房,所以所簽的只是購房合同,房屋的所以權並未發生轉移,而還是在開發商擁有所有權,不應該以購房合同簽訂當日作為契稅應繳日,而應該以交房或房屋所有權實際轉移日。如果按照這一標准,契稅按照1%收也應當,希望政府給出解釋,或者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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