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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辰區新城供熱站執行的供熱標准居然是18±2度,有2011年新簽的供熱合同為證。新城供熱站的供熱質量與法定標准相差甚遠,即使按18±2度也不達標,新城供熱站對本人住處測溫結果:12月是17.6-17.9度(當時室內陽光充足),1月是15.7-16.3度,兩次測溫不達標後沒有按照法定義務采取措施,造成室溫愈來愈低。本人3次親自向區供熱辦反映,供熱辦協調效果不佳也很無奈,本人也理解供熱辦的難處。
為此建議:
1.盡快建立第三方測溫和供熱費監管機制,不要讓供熱不達標的用戶象乞丐一樣討要退費。
2.制定公正的退費標准,用戶不繳費要交滯納金,相應不達標的退費標准應當按合同違約處理(雙倍返還),現行的標准是變相縱容供熱老板不達標,因為不達標可節省數十萬元,退費只是皮毛,而且退費障礙重重。
3.區供熱辦在各小區供熱終端設立監測點,考核供熱質量,獲取證據。賦予供熱辦監管手段,改變想管管不了的現狀。
4.建立供熱企業社會測評和退出機制,群眾不滿意的象物業企業一樣退出,讓黑心老板別染指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的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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