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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在09年10月10日在咸水沽鎮金御中央訂購了一套樓房,經歷了搖號選房之後,我交了10萬元意向誠意金,當時有交20萬的,有交10萬的,還有交5萬的。簽署了金御中央內部認購意向協議,甲方是天津市津南區咸水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收款收據蓋的是天津市津南區咸水沽鎮人民政府財務專用章。
幾個月之後,金御中央開發商給我打電話說要退款,原因是金御中央的開發地塊被咸水沽鎮政府賣給了新的開發商,必須退款沒有商量,只付給一點點利息,雖然新的開發商繼續開發但不可能再給你們房子,也不可能賠償,態度強硬。今年我諮詢津南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有關部門,並對其進行了投訴,由於前開發商存在違規操作,並不具備開發資質,房管局正在對其進行處罰。作為一個政府部門如此的不講誠信,欺騙百姓,公信力又體現在哪裡?
根據《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條例》第一章第三條規定:商品房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三章第二十八條規定:購房人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訂立日期,購房人交付定金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按期訂立合同的,應當向購房人雙倍返還定金。
根據以上咸水沽鎮政府和咸水沽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行為,我想知道:
對於投訴的處理結果按照規定我們是否有知情權,能否得到書面答復。
按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在退款的基礎上,我們是否應該得到雙倍賠償。
如果鎮政府和房地產開發公司拒絕賠償我們應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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