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居住的小區,業主入住已達7年之久,至今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三年前,前期物業公司自行更名,隨即以新的物業公司名義,向業主收取物業費。物業公司這種做法違法違規嗎?
趙大午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們已將您提出的問題轉交責任單位,將按時向您反饋結果。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1年11月30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問題我局有關部門已向您所留電子郵箱發送電子郵件,請查收。
此復
201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