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宗國英區長:
您好,我是一位陳圈村民,但是沒有簽協議,因為本人諮詢農村城市化指揮部,回答的只是《辦法》,請問這個《辦法》是否在於國家法律之上?國家《物權法》也有規定給予補償。市政府信息公開《關於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戰略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實施意見》但是也沒有制定宅基地(包括村莊閉合圈內所有用地)不予補償,塘沽根據什麼實際問題上不給補償?農村城市化建設指揮部是否有權利制定補償標准? 天津市政府也有2008年一個地方物和青苗的標准,這個是根據國家《土地法》所制定的。西部新城也只有一個果苗補償,沒有地上物的標准,請問根據國家哪個法律制定?本人加入國家規定的社會團體,並交會費,有合法手續,受國家法律保護,為什麼這個《辦法》要勝於國家的這些法律。請政府一定要從法律上解釋一下,法律畢竟是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制定。 因為本人養殖一直是遵守國家法律,受法律保護,我該怎麼辦?
尊敬的網友:
您好,留言收悉。相關部門已對您的問題做出了答復,如果您有不理解的地方,可以繼續向相關部門諮詢了解。
特此回復。
濱海新區政府
2011-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