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經過:我系天津市河西區科藝裡小區居民,其房屋建築類型目前為企業產,由於希望將產權變更為個人商品用住房,其間在前一年度多次與天津市河西區房管站聯絡,但在六月份的時候纔得知,變更產權的工作已經予本年進行過,針對此事,我有以下幾點的疑慮,並且希望得到解決:
1、房管局(站)在什麼時候以什麼形式下發過什麼文件,以什麼形式告知的居民,居民是否有追索前當事行使權力的義務?
2、針對變更事宜,是否還存在時間差的概念,即變更產權還需要有時效性,“過時不侯”的情況,而居民在不知情的時候下,相關部門作何解釋?
3、在居民用戶多次有變更要求的情況下,並且告知其單位工作人員後,有變更工作的時候是否能通知,但局(站)工作人員並未起到相關義務的條件下,是否能夠繼續辦理?
針對上述事件,我提請相關部門負責人,就此事件,給予合理解釋,並責成相關人員給予辦理,並告知辦理流程。
張鵬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們已將您提出的問題轉交責任單位,將按時向您反饋結果。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1年10月13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關問題我局有關部門已向您做了答復,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此復
2011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