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網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我們盡快聯系相關部門後回復,請您繼續關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1年10月09日
尊敬的網友:
您好!網友反映,其小孩今年幼兒園大班畢業,無法上學,今年通過社區參加明年城鄉居民醫保,按目前政策,今年9—12月份無法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而且社保有侵佔小孩四個月保險費之嫌。
首先,按照我市《關於印發<天津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實施細則>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09]23號)第十一條規定,“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申報繳費期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級各類學校、托幼機構的學生、兒童待遇享受期為參保繳費當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之所以將各級各類學校、托幼機構的學生兒童的待遇享受期確定為參保繳費當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就是為了和在托在校學生兒童的學年度保持一致,方便這部分人群參保和待遇享受等相關工作的操作和管理。
其次,原以學校、托幼機構為單位參保的院校學生及高中以下學生兒童,因某種原因脫離學校或托幼機構,需以家庭或行政村為單位參加下一年度城鄉居民醫保的,目前確實存在4個月的待遇斷檔情況。另外,原以家庭或行政村為單位參保的未入托入學的散居兒童,在達到入托入學年齡入托入學後,以所在學校或托幼機構為單位辦理下一年度參保時,因學生兒童與一般居民待遇享受期不同,也確實存在4個月重復繳費的情況。對於這些問題,目前我們正在積極調研,並准備采取相關的措施加以明確。屆時,網友反映的問題將相應得到解決。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1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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