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
我2004年結婚,2005年在塘沽買了一套私產二手房,56.99平米,19萬元,今年1月貸款完全還完,房產證解除抵押。6月協議離婚,房子留給我了。9月22日,在塘沽房管局辦理過戶,驗證留復印件,收80元工本費、150元印花稅,按房屋面積乘以3元的手續費170元*2(兩人都收了),給我一張編號為10710201117815的領件收據。昨日房管局經辦人打電話又讓我去交1900元的費用。很不理解!
疑問:
這種過戶到底該交什麼費用,是不是合理?按現在我這種情況,怎樣辦纔能節省過戶費用?
請領導予以解答。
李女士:
您好,留言收悉,我們已將您提出的問題轉交責任單位,將按時向您反饋結果。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1年10月9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關問題我局有關部門已向您做了答復,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此復
201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