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我買的馬莊歡顏裡8-5-302房屋一套,9月份我去交今年的采暖費被告知該房屋以前有欠費而不予受理,而且必須把欠費補齊,否則將停止供熱。對此我有幾點疑問:
一 前房主與供熱站所簽供熱合同有沒有法率效力?如果有,供熱站為什麼不在產生糾紛時及時主張自己的權利?積累到現在,幾年的供熱費,難道供熱站就沒有責任嗎?
二 供熱站讓我去向原房主追討欠費,我有義務替他們去做他們應該作的工作嗎?
三 糾紛解決前,給我帶來的連帶損失怎麼計算,比如孩子因寒冷而生病。
四 我承認我的法律意識不足,沒有與前房主交接完全,但能憑此讓我代人受過嗎?
盼答
尊敬的老楊網友:
您好,來信已收悉。接信後,我們已責成有關部門對此事進行調查處理,請您耐心等待我們的二次答復。
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北辰區政府
2011-10-9
您好,接信後,我們責成供熱部門對此事進行了調查處理,現將結果答復如下:
將了解,您是今年7月份買的該房屋,因之前該房屋拖欠供熱站供熱費,供熱站需住戶把欠費補齊纔能進行供熱。根據《天津市供熱采暖收費管理辦法》中規定,用熱戶變動時,現用熱戶與原用熱戶需共同到供熱單位辦理變更手續,重新簽訂供熱合同,如有欠費,預案用熱戶應予以補齊。因此,雙方經過協商,現用熱戶將當時購買房屋的產權證及復印件交給供熱站,證明是今年新購買的房屋,並與供熱站負責人協商其他事宜。
201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