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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發表人: 李*   提問時間: 2011-09-27 14:56
 標題:北辰區北斗供熱站違規強行收費
內容:

    尊敬的領導

    我於2007年購買北辰區普祥裡13號樓的房子,經過北辰區房管局下屬的中介辦理手續。該房子原房主楊某拖欠取暖費5000多元。在交易前,我曾電話諮詢過北辰區北斗供熱站楊某是否存在欠費情況,北辰供熱說沒有該住戶。(在我入住前,北斗供熱站曾起訴過楊某拖欠取暖費,但因北斗供熱站不知道他真實姓名,結果不了了之)。後諮詢北辰房管局下屬中介,該人是否拖欠暖氣費,中介說沒有。故辦理相關購房手續。購房後,我纔知道楊某拖欠暖氣費,楊某也承認是事實,並認為他使用暖氣,由他負責暖氣費,與我無關。但是不知道為什麼原因,北斗供熱站堅持不找楊某索要欠款,以我居住該房屋,就該承擔所有責任為由,勒令我必須交納取暖費,否則停氣,並告上法院。我已經與北辰供熱站溝通,建議其諮詢法律援助熱線,從法律角度來說,我不需要承擔00年到06年的取暖費。07年以後取暖費,已經按年繳納,並保有發票。可是北斗供熱站仍違規強行收費,並以停氣威脅。希望相關領導給與解決

[附件1]

回復部門:北辰區   回復時間:2011-10-09 17:25   是否超時:否

尊敬的李鑫網友:

    您好,來信已收悉。接信後,我們已責成有關部門對此事進行調查處理,請您耐心等待我們的二次答復。

    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北辰區政府

2011-10-9


尊敬的李鑫網友:

    您好,接信後,我們責成供熱部門對此事進行了調查處理,現將結果答復如下:   

    經了解,您是2007年夠買的房屋,原房主拖欠供熱站熱費5000餘元,根據《天津市供熱采暖收費管理辦法》中規定,用熱戶變動時,現用熱戶與原用熱戶需共同到供熱單位辦理供熱變更手續,重新簽訂供熱合同,如有欠費,原用熱戶應予補齊,但因現房主自2007年至今未拖欠供熱費。目前供熱站已與您取得聯系,要求將當時購買房屋的產權證及復印件給供熱站,證明是在2007年購買的該房屋,無欠費現象。

    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北辰區政府

20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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