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薊縣土樓六區住戶,所住房屋是原城關鎮開發公司開發的,土地出讓金在買房子時候就已經交給開發公司了,但是開發公司一直沒有交到土地局,也就一直沒有辦理土地使用證,去年,我著急賣房子,就自己交的土地出讓金辦理的土地使用證,今年開發公司又把我們這一片的土地出讓金整體交到了土地局,要整體給辦理土地證,那我的土地出讓金不就叫重復了嗎?土地局應該把我自己交的出讓金退還給我。我這種情況的也有幾家,希您能幫助討個說法。謝謝。
尊敬的李軍鵬網友:
您好!您的問題已收悉,正在辦理中,我們將以二次答復的的形式及時予以答復! 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薊縣人民政府
2011.10.8
尊敬的李軍鵬同志:
關於您反映的自己交土地出讓金辦理土地使用證問題,我們已責成漁陽鎮房地產開發公司處理此事。開發公司責成專人到土地局市場科進行調查,您反映的問題屬實,但由於您是自己交辦的土地出讓金,建議您直接到土地局市場科協調解決。
201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