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委領導:
我公司客戶主要是中石油等大型國企,這些企業有自己的合同管理規章制度.我公司與其簽署的軟件開發、勘探開發方案設計、地質研究、測井研究等項目均必須采用對方制式合同,中石油對這種技術類合同均稱為技術服務,采用自制格式的“技術服務合同”,與其物資采購合同、工程合同相區別。
這樣格式合同到高新區科技局進行技術合同認定時,科技局答復因為合同封面上寫的是技術服務合同,不管合同內容是否符合要求,均不予認定。除非我們按照技術開發合同格式與客戶重新簽署,纔能認定。由於對方是大型國企,我們是民營小企業,我們根本不可能要求對方改變合同格式。
我想諮詢一下,這種情況是否能進行技術合同認定,技術合同認定是不是只看合同格式,形式比內容更重要麼?
尊敬的網友:
首先我們可以肯定您提出的問題,就是合同封面的標題不能作為確定是否是技術服務合同的依據,我們天津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也沒有這項規定。關於這一具體問題我們找到了天津市高新區有關技術合同認定人員,他們提出,工作人員也是按照合同內容審理,但是當地稅務部門對技術合同登記的證明有相關要求,希望您抓緊再與他們聯系,雙方共同協商解決。如仍有問題不明白,可直接諮詢我委成果市場處,電話27129588。
祝您工作愉快!
天津市科委
2011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