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網友:
您好!您反映的問題相關部門正在認真研究和辦理中。請繼續關注二次答復。
武清區政府
2011年9月16日
尊敬的網友:
關於您諮詢的問題,目前我們沒有找到9號文件的電子版本,但是找到了關於宅基地的相關文件,希望對您有幫助。如果您有關於申請宅基地的具體問題,可直接向所在的鄉鎮街道城建辦聯系。
關於印發《武清區農村住宅用地審批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的通知
津武政發[2002]47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經區政府二??二年第六次區長辦公會議研究同意.現將《武清區農村住宅用地審批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印發給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武清區農村住宅用地審批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
《武清區農村住宅用地審批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武政發[2000]9號)實施以來,我區農村住宅用地審批管理工作初步得到加強和規范.但仍存在審核把關不嚴、管理不到位等問題。為進一步加強鄉鎮人民政府對農村住宅用地審核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補充規定:
一、在區人民政府依法行使農村住宅用地審批權限不變的前提下.強化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管理工作力度和責任。
(一)區人民政府農村住宅用地許可證核發的具體承辦單位,由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移交鄉鎮人民政府。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負責相關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農村住宅用地依法審核和全程監督管理.許可證核發前不再向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報審;許可證校發後.將相關資料報送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存檔備案。
(三)農村住宅用地審核.應當具備以下資料:
l、申請建房戶書面用地申請:
2、申請人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
3、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及符合村莊規劃和小區建設規劃的證明;
4、現場勘丈筆錄;
5、經鄉鎮、村兩級主管領導簽署意見並加蓋村委會、鄉鎮人民政府公章的《天津市武清區農村住宅用地申請表)。
(四)鄉鎮人民敢府對農村村民住宅用地應審校以下內容
l、申請建房戶是否符合建房條件;
村莊規劃和小區建設規劃
四條規定的用地標准
4、用地四鄰界址是否清楚,有無宅基糾紛和四鄰簽章;
5、申請建房是否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鄉鎮人民政府不得核發農村住宅用地許可證:
1、無村莊規劃和小區建設規劃的;
2、所申請住宅用地不符合村莊規劃和小區建設規劃的;
3、購買他人房屋,不符合分戶立戶條件進行翻建的;
4、原有住宅用地能解決分戶立戶需要的;
5、四鄰界址不清.有宅基糾紛未解決的;
6、未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的;
鄰宗地指界人無正當理由。經調解仍不在‘天津市武清區農村住宅用地申請表)“四鄰簽字”一欄中簽字的.村委會應出具證明,鄉鎮人民政府調查核實.一並作為上報存檔備案的相關資料。
(六)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委會應進一步加強住宅用地證前證後的管理.嚴格落實“三到場”、“一公開”制度(即:選址勘丈到場、打樁放線到場、竣工驗收到場,申請建房戶名單上牆公開)。
二、鄉鎮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棱發住宅用地許可證的。
終身追究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責任;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鄉鎮政府負責賠償洇此形成行政訴訟的,由區人民政府委托鄉鎮人民政府出庭應訴:
(一)不符合建房條件的;
(二)未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和小區建設規劃審核的;
(三)不按批准的住宅用地面積、四至放線的;
(四)未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的;
(五)實地踏勘不到位的;
(六)有宅基地糾紛未解決的;
(七)與當事人串通.弄虛作假.騙取核發的;
(八)超過規定用地面積標准的;
(九)因玩忽職守造成錯發或違法佔地的。
三、村莊和集鎮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國務院1993年第116號令)進行管理。
四、因實施村莊規劃或其它原因確需調整住宅用地的.應先退後佔.同時收回原有集體土地使用證.否則不予安排新的住宅用地。
五、街道辦事處對城市規劃區以外的農村住宅用地的審核管理工作參照本補充規定執行。
六、本補充規定自公布之日起.與武政發[2000]9號文件一並執行。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見和建議。祝您生活愉快。
武清區政府
2011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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