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的新房位於東麗區百合陽光小區,於2010年10月交房,當時已交過第一年的采暖費,現在由於暫時無人居住,想申請停止供暖,但打電話給供熱站後,供熱站的回復是新房子前兩年內是不能停止供暖的。我想請問這樣的回答是否符合相關政策規定?依據是什麼?
趙先生:
您好,《天津市供熱用熱條例》第二十五條和第三十條明確規定:新建房屋在供熱設施保修期內不得辦理暫停供熱;建設單位對新建房屋的供熱設施應當承擔兩個采暖期的保修責任。
主要依據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2000年第279號令)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情況下,建設工程的供熱系統最低保修期限為兩個采暖期。規定新建房屋在保修期內不得辦理暫停供熱,其目的是對新建房屋的供熱設施進行熱態檢驗,以免因供熱設施質量問題導致不熱或發生跑、冒、滴、漏等問題,給用熱戶造成損失。
天津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201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