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釋的出臺引起了社會關於婚姻財產關係的熱烈討論。不少人認爲人們的擇偶觀將從此改變,從首選“富二代”變成要選情投意合的“潛力股”。對此專家認爲,財產關係是依附於婚姻關係而存在,司法解釋只是司法者在審判實踐中的裁判依據,而不是百姓處理婚姻家庭關係的“準則”,更不能成爲“唯一準則”。
新的司法解釋中關於“父母給兒子買房,兒媳婦沒份兒”、“婚前按揭買的房屬個人財產”等規定更是引發了“丈母孃最新要求:女兒一定要在房產證上署名”等熱議。
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李明舜說:“認爲‘一個司法解釋就能改變人們的婚戀觀’是片面的。因爲法官在審判過程中出現了這類糾紛纔有了司法解釋。需要批判和警惕的是那種把婚姻關係工具化、功利化的傾向。”
據瞭解,我國1980年和2001年兩次修改婚姻法,很少涉及婚姻中的財產問題,2001年底和2003年底出臺的兩個婚姻法司法解釋涉及婚姻財產的條款才逐漸增多。李明舜認爲,由於市場經濟的發展,市場規則滲透到婚姻中,使婚姻家庭問題物質化,司法解釋在這樣的條件下處理婚姻家庭財產問題,不可避免地會受到市場規則和財產法的影響。這對於婚姻家庭來說有利有弊,利是婚姻家庭不能完全擺脫經濟社會物質基礎的制約,市場經濟的規則在婚姻家庭裏也需要遵守,例如誠實信用原則。但另一方面,婚姻關係又是倫理實體,不應完全市場化、讓財產起決定性作用。財產關係應從屬於婚姻家庭關係,財產關係隨着夫妻身份的建立而產生,隨之解除而取消,不應成爲婚姻家庭中的決定因素。
司法解釋是法官處理糾紛案件時的技術性規範,但“人們婚姻家庭行爲要有比司法解釋本身更高的道德規範。如果一個婚姻家庭完全守在法條的‘底線’斤斤計較,那麼這個婚姻家庭不會是美滿幸福的。”李明舜說。
北京市律協婚姻家庭專業委員會副主任王芳認爲,從司法解釋的價值取向來看,是承襲了婚姻法並尊重中國文化傳統和婚俗習慣,是基於身份關係保護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特別要強調的是夫妻之間涉及財產關係,司法者要用身份法解決財產關係,而不應該以財產法的關係來看待。另外,司法解釋也很好調整了夫妻間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關係,調整了父母與子女夫妻之間的財產關係。
王芳舉例說,新司法解釋第十四條指出,當事人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說明夫妻間“立契約未必生效”。因爲他們是夫妻,雙方不情願,協議不生效,這和市場交易中的契約關係有本質不同。法律基於婚姻保護了身份利益,而不是單純的個人財產利益。因此“老公變房東”等說法是對司法解釋的誤解。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馬憶南指出,法律雖然有權基於保護理念介入婚姻家庭關係,但仍應該尊重個人對家庭生活事務的自我決定權。也就是說,很多時候法律應置身於婚姻家庭關係的外圍,只是在當事人不能自行解決和權益受到侵害並請求干預時才能干預。
不過專家也指出,新司法解釋對財產關係過分關注。李明舜說,例如房屋的問題,房屋籠統地被作爲財產的規定就不合理。一般說來,房產有的是作爲投資用的,有的則是婚姻家庭必須的住所,不是簡單的商品,而是家的載體,應該屬於有別於一般商品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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