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
您好!
我2011年年初購買了一套二手房,並且該房產已過戶至我名下。目前發現原房主欠暖氣供熱站將近2000元供熱費(所欠爲2000年至2005年費用),其在出售房屋之前已將暖氣辦停,我們曾經詢問過原房主暖氣是否欠費,她說不欠費,但現在發現事實不是這樣。
現在供熱站說如果不把欠費補齊,不能給我辦理暖氣過戶也不能恢復供暖。請問,供熱站有權向我索要原房主所欠下的費用嗎?我如果起訴原房主主張讓其將所欠暖氣費交上,能勝訴嗎?相關法律依據能否詳細說一下呢?謝謝!
你好,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原房主違反與供熱站之間的供用熱力合同,欠繳的供熱費應當由原房主承擔。若起訴的話請收集相關證據提交法院,由法院依法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