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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是2011年08月03號下午三點半來到吉利大廈八樓歌廳,準備給馬上結婚的孩子錄幾首歌曲典禮上用,在來之前我們已和歌廳用電話聯繫好,確認可以刻錄光盤(會員卡是承諾每月免費一次刻錄),我們全家分別請假放棄工作來到此歌廳,等了半個小時後,我們交了五十元代金卷和五十元現金及會員卡後(無任何押金憑據)安排在25號房間,大家非常高興,當到了錄製時刻發現不能錄製問題,服務員曾幾次協調未成後,改換26號房間,結果不能錄製,在我們要求下,來了一個自稱是歌廳最大老闆(劉克磊 工作號:18106),告知今天不能錄製,當時和他理論,希望他解釋清楚1.不能錄音的原因,2.既然不能錄音爲什麼把我們騙來,3.要求全額退款,4.如果不能做主要求找你的上級進行溝通,我們作爲消費者提出這幾點要求不過分吧?這時他給我們的回答是不可能退錢,並揚言我是這的老大,你們愛找誰就找誰,態度極其惡劣,同時引起我們大家氣憤,這是他就往外跑,我們想他老大要是跑了我們跟誰講理去,於是我們不讓他走,但是在他們惡勢力羣體掩護下逃脫掉,這時我們害怕人身受到傷害果斷報了警,等警官到來時,歌廳又出現一個經理口稱他來解決問題,當我同着警官問其當事人哪裏去了?請你把他找來時,他卻同着警官說:“我不知道那個人?你把他找來呀?”很顯然他是一種挑釁,是一種目無法紀的黑勢力在作怪,當警官問雙方解決辦法時,他還強調可以補上刻錄程序,你想本身他根本就不可能有刻錄功能(這是他同着我們問工程技術人員N次的結果),即便能錄,在這種情況下誰能唱得好?誰能有心情唱?當時我們說你要是想解決,我們五個人就要一千元損失費,其中包括:本金、勞務、打的費、二次錄音、打亂了婚禮正常安排及精神上傷害,結果他不答應就等於不同意和解,最後只好到和平分局金街派出所接受甲班受理,當民警談到糾紛不屬於他們範圍時,這位經理頓時露出幸災樂禍的樣子,真是氣憤,開始民警設法進行調節,,他還是不答應要求,只承諾當天免單,我們堅決不答應。他們對這種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行爲不以爲是,爲了維護消費者的權益,雙方錄了筆錄拿到了結案通知書,決定利用政府職能部門幫助維權,當時時間是晚上九點半。
投訴內容是:1.在沒有刻錄功能情況下,用不知道當理由,搪塞顧客,欺騙顧客達到掙錢目的,望組織嚴辦。
2.我們五個人就要一千元損失費,其中包括:本金、勞務、打的費、二次錄音、打亂了婚禮正常安排及精神上傷害。
3.總經理必須向我們賠禮道歉,引以爲戒,表示不再發生此類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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