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大學生公益崗,勞動局在合同期滿後,要與我們解除勞動合同,我們沒有異議,但是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給員工相應補償,即使我們自己找到了工作,我們依然享有這份權利,你說呢,尊敬的領導,你能別總刪我們這些帶有強烈疑問的帖子嗎,給大家講講清楚,我們也就不問了,麻煩領導了,佔用您的寶貴時間!
尊敬的網友: 您好!公益崗大學生簽訂的服務協議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此種情況不屬於用人單位與職工建立的勞動關系。協議到期沒有經濟補償待遇。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1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