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領導:
本人2011年3月研究生畢業,本年四月份進入北辰一家民營企業工作,7月份學校將檔案(檔案遷移單+檔案袋裝檔案)、戶口(常住人口登記卡)和組織關系(介紹信)等按照三方協議辦理完畢,單位事先承諾解決上述檔案、戶口和組織關系等,北辰人纔服務中心負責接受事宜。
但是,現在單位辦理戶口提出要簽訂一份違約賠償協議(即不滿三年合同期離職需繳納一定比例金額的戶口遷移賠償費用),簽訂纔給辦理;跟我一起進入單位的有的落戶也沒有簽這個協議,不知單位這種做法是否合法(查閱和問詢勞動法並沒有該項法律支持)?而且招聘當時也未告知本人,現在卻提出該事;
由於該事甚是苦惱,且擔心相關辦理的時效過期,望請領導及時幫我解答一下。
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1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