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尊敬的領導:
我是濱海漢沽綠地二期的還遷戶,我們是07年4月拆遷的,歷時3年半在外邊漂泊,現在房屋終於竣工了。但簽合同時發現土地使用年限65年,按國家規定住宅應是70年,我們也曾找過漢沽相關部門,答復:『根據法律及法規規定,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是從開發商獲得土地開發權之日起計算,該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地塊時間為2003年2月份,70年土地使用權應到2073年。商品房的實際使用年限不太可能完全達到法定最高土地使用年限。一個房地產項目整個開發流程下來,即使一切順利也往往需要幾年時間』。這裡我不明白:07年(也就是簽訂拆遷協議之前)土地證還在我手裡,也就是說我享有該土地使用權。怎麼03年土地的使用權就到開發商手了?難道說漢沽國土局在我們不知情的情況下就把土地賣給開發商了?我們每年始終都在繳納土地使用費,這樣做是不是不是一女嫁兩家嗎?這算不算違法?那我們的土地使用費又到誰的手了?這算什麼性質,希望領導嚴查,給我們一個說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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