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社會保險和公積金,原單位辦理轉出是否有社保15日、公積金30日的期限規定,如果辦理時間過長,我能否就公積金、保險個人負擔部分對應的個人所得稅以及新單位無法替我繳納的企業負擔部分作為損失,向原單位要求賠償。另外,原單位在我正式離職時纔為我辦理公積金申卡,這一工作公積金中心須15工作日完成,而無卡公積金是無法轉出的。這一問題應歸咎於我未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還是單位沒有在初次繳納時為我申卡。
如果對轉出手續的沒有規定期限,我應如何保障我的權利?
尊敬的網友: 您好!人力社保部門不負責公積金政策,請向公積金管理部門諮詢。關於社保的問題,我們能夠予以解答。用人單位辦理社會保險人員增加、減少手續的時間是上月的26日至本月的8日之間,單位應該在此期間做人員減少手續。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