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本村要拆遷,位於營城鎮蔡家堡村,於今年4月20日在村委會貼出征收土地告知書,我妻子於今年5月2日生下一女,5月3日辦理戶口登記。當天本人攜帶其相關復印件及出生證明找到本村書記,得知,經相關領導研究決定人口截止日期為4月20日,此日期後出生的嬰兒不納入補償范圍,。5月15日,本人攜帶相關證明找到本村村長,得到的答復與村書記一致,稱"他也無能為力,如果有任何疑問可以到相關部門諮詢。目前征地補償款還沒有下發到村民手中,期間我將孩子相關證明已經交給村委會,並真誠的希望孩子能夠納入此次安置補償范圍,村乾部為人都很隨和,我沒有一味的問其原由(以下部分內容為本人搜集,屬於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1.我為本村社員,我妻子戶口因凍結而未遷入本村,婚後將近兩年一直在本村居住,我的孩子符合國家相關法律在征地補償款分配前正常出生,進行戶口登記,我覺得應該納入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村民享有同等權利
2.4月20日,由濱海新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漢沽分局蓋章,貼出征收土地告知書,但此告知書內容中並未涉及到新增人口截止日期。征地拆遷應該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進行,所有的程序應該透明化,如果新區政府下發人口截止日期相關文件,應該向村民公開
3.《民法通則》第9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根據此條規定,新生兒應當享有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民事權利,任何人不得任意剝奪。新生兒出生後,自然就成為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應同其他村民一樣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土地征用補償費歸農民集體所有,而非農民個人所共有。所以,征用土地補償費的獲得時間與該款的分配時間有時空間隔,在分配前,該征地補償費一直為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我認為只要在分配時間前取得成員資格的,就應當享受該費用分配權。
4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確認問題的意見
《津高法民一字〔2007〕3號》中第二條明確指出:(1)出生時,父母雙方或一方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的(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計劃生育和非計劃生育的人員)應取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我只是一個普普通通的漁民,一個孩子的父親,對於本村征地拆遷,我和家人都很支持更願意配合城市規劃建設,我只是為孩子爭取到她以後最起碼的生活保障,畢竟她要吃飯,要生存!!!
我認為孩子是在征地補償款分配前取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我希望村,鎮領導能夠充分考慮到孩子特殊情況給予孩子這份生活的保障
期待相關領導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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