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農田保護區可否變更手續搞養殖,每畝地的復耕費用時多少?
李學峰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們已將您提出的問題轉交責任單位,將按時向您反饋結果。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1年5月26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關問題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禁止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國務院關於堅決制止佔用基本農田進行植樹等行為的緊急通知》(國發明電[2004]1號)規定:『不准以農業結構調整為名,在基本農田內挖塘養魚、建設用於畜禽養殖的建築物等嚴重破壞耕作層的生產經營活動。』
因此,不能佔用基本農田進行養殖。
此復
2011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