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單位承諾給繳納公積金,但從2008年到現在,每月的工資條也有公積金一項,並且已經從工資中扣除,但這部分錢一直沒給繳存到公積金管理中心,也沒有發到個人手中,我們該怎麼辦?請領導給予解答,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350號)和《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津人發[2002]26號)的規定,住房公積金是在職職工和職工所在單位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住房公積金具有強制性、保障性、和互助性,繳納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和在職職工應履行的義務,單位應為與其建立和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未按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可以撥打96266進行投訴或到單位應繳存公積金所在管理部進行投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已與您聯絡了解具體情況並根據具體情況告知解決方式。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1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