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領導:
前期,《天津濱海新區保障性住房建設與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購買限價商品住房滿五年,購房人可上市交易,上市交易增值部分個人收益70%,政府收益30%。』
後由於政策變動,關於《天津濱海新區保障性住房建設與管理暫行規定》中有關限價房購買條件等政策已經與天津市限價房購買政策一致。我想請問,關於原規定中限價房上市交易增值部分個人收益70%,政府收益30%的規定是否仍然有效,還是有關限價房的所有政策已與天津市限價房政策相一致?(經查實,在天津市限價房政策內無『上市交易增值部分個人收益70%,政府收益30%』的規定)
謝謝您的關注,盼復。
趙先生:
您好,留言收悉,我們已將您提出的問題轉交責任單位,將按時向您反饋結果。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您好,留言收悉,目前,新區限價商品住房准入、退出政策與我市政策一直,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此復
2011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