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工商局領導您好:
我家裡有一套坐落在和平多倫道附近的平方,當初是我姐姐自住,07年我姐姐懷孕後需要暫時住到我媽媽家裡養胎,房屋空閑了。當時有3個鄰居向我姐姐借用房屋,每月給1000元的租金。
從09年開始,對方3個人只剩下1個人使用房屋了,這時我姐姐也想要搬回自己家去住,可是對方卻不給騰房,一直拖延折騰到今年,對方的理由就是他有營業執照。
但是我姐姐很疑惑的是,從來沒給經過我們同意辦理過營業執照,這個執照是如何有的呢?我們經過從和平工商局資料室查找文件後發現,對方當時趁我姐姐坐月子期間哄騙我們是居委會需要房屋證的復印件,從我姐姐處騙到房屋復印件後,自己偽造了一份租賃協議,並且偽造了逝世7年的老人的親筆簽名,然後到工商局辦理的的營業執照,我們十分氣憤,找到和平工商局,詢問為何對方提供的都是虛假資料就給辦理了,和平工商局卻告訴我們他們就是這麼辦理的,不會核實情況,只要申請人拿來資料就給辦理。
現在我們很氣憤,想請問下,難道工商局辦理證照時候都不用核實情況嗎?隨隨便便就給辦理營業執照麼?那些條款制度都是給誰制定的呢?現在用假資料辦理的這個營業執照是否可以給予吊銷?我們應該通過那裡解決?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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