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壹街區的房子在2010年和對方簽訂的租賃合同,合同明文規定,未經我書面同意,不得轉租,但後來卻被他們打成很小的隔間進行出租,裡面住了很多人。派出所近期去排查,並把我們雙方帶到派出所,派出所告知根據新的規定,要求他們拆除隔間,並下發整改通知單,但他們根本沒當回事,認為目前天津不適用如上新規定,而且派出所也沒權利去要求他們拆除,簡直就是無賴,我想知道,怎樣纔能讓他們拆除隔間?找哪個部門管理這樣的事情?趕也趕不走,我只有去把水電都斷了,我怎樣纔能解除合同?
劉建忠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們已將您提出的問題轉交責任單位,將按時向您反饋結果。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關問題我局有關部門已向您做了答復,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此復
201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