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的企業注冊為合資公司,為法人與法人親屬合資,實際運營為個人企業,周日單休,工資2000元分解為基本工資為最低工資1160、周六工資200、餘下為補助,周六必須正常上班,不能休假,清明節放假僅4月5日一天,4月2日周六正常上班、4月4日正常上班,這樣對我們這種打工的個人來說很辛苦也不公平,但為了工作掙錢也只能繼續堅持,合同也不得不按老板的意思簽訂。這種情況什麼時候纔能夠實際解決?我們什麼時候纔能夠在談好的工資總額2000元不變的情況下享受周末雙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