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是2006-10-9與本市一家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日期是2006-10-09到2009-10-8,合同到期前曾經離職,但是過了兩個月在合同到期前又回到該單位工作,但是並未重新簽訂勞動合同,至今合同已經過期也沒有續簽過,請問原合同是否有效?因為本人是外地農業戶口,原籍已經繳納過各種保險,所以在該單位並未繳納社會保險,如果發生勞動糾紛,會不會因為沒有證據而失去法律保護?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