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我投訴天津河北區第八供熱站,我04年購買天津河北區義江裡65門308的公產房屋。同時我到義江裡供熱站辦理供熱過戶手續,被告知前房主欠繳2年供熱費不予過戶,之後我與前房主溝通我們補交了欠費,供熱站給我辦理的供熱過戶,並重新簽訂了供熱合同。此後三/四年間,供熱站一直給我提供供熱服務,本人也如期繳納供熱費用。供熱站也未在通知我欠費,今年我賣掉義江裡65門308住房,新房主帶著我的供熱合同到第八供熱站辦理過戶手續,卻被告知義江裡房屋09年和03年欠費,可是事實上這個欠費我04年已經補交,我與供熱站同志協商,我說04年我交齊欠費後纔辦理的供熱過戶手續現有我供熱合同為證明,可供熱站同志態度極其惡劣,根本不承認我交過欠費,說供熱合同根本不管用,以他們自己的賬目為准,他們的賬目上記載義江裡房屋欠費就欠費,根本不讓我們解釋,我想請問市區有關領導,供熱站合同是否不具備法律效力,難道我以前的欠費就白交了嗎?我不追究供熱站過去在工作中的疏忽,但是所謂欠費是和我毫無關系的.望區政府為民做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