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感謝您在百忙之中收看我的來信:我於2008年2月-至今就職於天津津南工業園區的一家企業,(08年1月-08年12月簽過一次合同,09年1月-10年12月簽過一次合同)。公司現在為了節省社保開支(因為公司現在給我上五險,他想找個外地不用上五險的人)來接替我的工作,用各種方法想讓我自動提出辭職(我於今年又簽了2年的合同)。我想諮詢的是:
1、公司沒有給我上公積金,我能否追回我在公司3年的公積金待遇。
2、我是從到這個公司起第5個月上的五險,前4個月公司上的勞務派遣的兩險。我能否追回前4個月的五險待遇。
3、我能否追回這3年公司應該發給我的防署降溫費及煤火費。
4、這種情況如果我自動辭職是不是公司就不會給我補償兩個月的工資了。
5、還有哪些是我的合法權益可以追討的。如果需要出示證據我應該搜集哪些做為證據。(工資條和勞動合同公司不給我們,我拿不到)。
尊敬的網友:
您好!1.公積金政策不是人力社保局業務范圍,請向公積金管理部門諮詢。
2.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繳納五險,其中工傷、生育保險個人不繳費,勞務派遣單位醫療保險個人不繳費。
3.職工應當享受符合規定的福利待遇,是否能追回要根據仲裁部門裁決情況(因為有受理時效等問題)。
4.勞動者提出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5.證據的問題,請向受理部門進一步說明情況後了解。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