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小川是一個不幸的孩子,父母在其幾歲時先後去世,他和年邁的姥姥、姥爺一起生活。雖然小川很懂事,但是由於生活困難,十二歲的他還是面臨輟學的情況。2010年的一天,小川的姥姥偶然發現其父母生前存有錢款5萬多元和80多平米的兩室房屋一套。經查,該筆存款已經轉存入小川的爺爺名下,房屋被小川爺爺、奶奶出租了。爲了繼承父母的遺產,小川不得不與自己的爺爺奶奶對簿公堂。
最終,經過兩審訴訟,法院判決小川繼承其父母的遺產五萬元,繼承房屋50平米,小川的爺爺、奶奶合計繼承房屋30平米。
由於小川的爺爺、奶奶兩次均敗訴,於是,他們將小川的姥姥、姥爺告上法庭,以小川的姥姥、姥爺生活困難,年事已高,無法承擔起撫養、教育小川的責任爲由,要求變更監護權。
法院經過審理最終認定,由於小川長期和姥姥、姥爺生活在一起,改變環境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駁回了小川爺爺奶奶的訴訟請求。
【盈科律師分析】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張琳娣律師表示,小川的父母生前沒有留有遺囑,根據法律規定,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在《繼承法》中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的繼承份額一般應當均等。所以小川父母遺留的存款及房屋小川有權利繼承,並且在繼承時應予照顧。
本案中,小川的爺爺、奶奶要求變更監護人是因爲,根據法律規定,作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他的繼承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爲行使或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後行使。但是,法院沒有支持他們的訴訟請求是因爲,根據最高法的司法解釋,監護人的職責是,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生活,對其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代理其進行訴訟。監護人的監護能力是根據其監護人的體狀況、經濟條件、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繫狀況等因素確定。故此,法院沒有支持小川爺爺奶奶的訴求。
【法條連接】
《繼承法》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六條無行爲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爲行使。
限制行爲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爲行使,或者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後行使。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10.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11.認定監護人的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繫狀況等因素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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