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領導:您好!
我於1996年在北辰區購買了一套企業產獨單,46平米。因為當時沒有房產證,就在一份企業建房協議上寫上我的名字,並在該房所屬單位蓋了公章。
2002年該企業為房產集體辦理房產證,可以直接辦到我的名下,但是我因為家庭困難,無法交納3000多元的費用,沒有辦理。2010年我找到該企業辦理房產證,卻被告知只能辦到原房主名下,於是我就到北辰房管局給原房主辦了一個房產證。在辦理原房主和我的過戶手續時,被要求交納3-4萬的各種費用。
各位領導,我們全家只有這一套房子,只有我一人工作,靠在單位燒鍋爐維持全家生活,孩子上學,而且我愛人和孩子身體都不好,至今沒有什麼積蓄。請領導幫幫我,我該怎麼辦,能否根據我的實際情況,減免一部分費用。
謝謝
李伏來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們已將您提出的問題轉交責任單位,將按時向您反饋結果。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1年2月12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關問題我局有關部門已向您做了答復,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此復
2011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