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領導:
您好!1月31日就相關問題向貴局進行諮詢,可能表述的不是十分明確,現重新諮詢一下,敬請貴局百忙之中予以回復。
《天津市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津政辦發[2008]176號)第四條規定:本市下列機構中領取國家公務員工資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享受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
(一)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工商聯機關。
(二)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公務員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准參照本法進行管理。)
請問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事業編制的人員(區縣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或勞動服務公司在編人員)是否適用《天津市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