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去年10月到某單位上班,試用期為3個月,簽定了用工合同
3月期滿時用人單位借故未與我轉正,隨即辦理了離職交接手續。
我要請教的問題如下:
1。試用期用人單位不與我補上勞動保險。我多次要求補繳,對方找借口拖延。
2。對方借故不給已簽定的勞動合同,理由為單位經常使用,由單位保管
3。對方找各種理由不給開椐每月工資條
4。工服收取押金,員工工作滿半年以上纔能全額退還。3個月只有按比例退還。
我可不可以針對以上事例申請勞動仲裁~~~~~~~~~~~~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