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李楠』網友:
您好!您的問題已收悉,正在辦理中。 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寧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1年2月17日
網友你好: 收到您的留言後,縣政府高度重視,立即責成國體資源局寧河分局和縣規劃局調查您提出的問題,現答復如下: 一、國土方面: (一)、2002年以前經濟開發區出讓土地主要情況。寧河縣經濟開發區是1992年經市政府批准設立的,從1992年以後土地部門按照寧河縣經濟開發區與項目用地單位簽訂的《土地出讓協議》和寧河縣經濟開發區出具收費票據,國土部門給予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當時辦手續大約每件1000左右,該辦理程序一直持續到2002年。 (二)、停止開發區自行出讓土地主要原因。2002年至2004年全國土地市場整頓期間,對開發區自行辦理土地出讓予以凍結辦理,其原因是沒有歸口收取費用,各自為政。經濟開發區內建設項目費用由經濟開發區收取,貿易開發區內建設項目費用由貿易開發區收取,各鄉鎮范圍內建設項目費用由各鄉鎮收取。按照規范要求,必須整改。根據工作要求,寧河縣政府制定了《關於加強我縣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征收管理的通知》(寧河政發【2003】140號),要求歸口管理。由縣規劃和國土資源局統一收取土地出讓金,統一上繳財政,實現收支兩條線。並明確立即停止縣經濟開發區、貿易開發區和各鄉鎮新出讓土地(見寧河縣關於治理整頓市場秩序工作的匯報)。 (三)、解決經濟開發區遺留土地出讓問題辦法。由於經濟開發區收取費用不是土地出讓金專用發票,不能辦理《土地證))手續,因此國土部門就此類問題,從維護群眾利益、符合政策法規、增加地方財稅收入考慮,經局領導研究決定對經濟開發區、貿易開發區個人項目用地需要辦理土地出讓手續的重新進行評估確認地價,然後按現行地價確定土地出讓金總額,把項目單位繳納給經濟開發區費用抵作部分土地出讓成本,並按照《關於調整現狀補辦類出讓項目土地出讓金政府淨收益標准的通知》(津政辦發【2007】20號)規定,補交土地出讓金(政府收益)不低於土地出讓金總額30%即可辦理土地出讓手續。 規劃方面: 您是1997年在縣經濟開發區購買居住用地一塊,開發區出具土地出讓協議一份,並自建住宅一套。由於種種原因您當時沒有辦理房產證和土地證。從1997年到2010年期間隨著國家相關政策的逐步完善,目前辦理房 產證和土地證需要規劃局核發的規劃行政許可事項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首先您當時未經規劃許可的情況下,自建住宅一套,其行為是違法的。按照2008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按上述規定應繳納罰款。 其次,按現行天津市規劃局的有關規定,您交完罰款後,經縣規劃局核實與《寧河縣城鄉總體規劃(2008-2020年)》相符並報送材料必須齊全後,給予補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驗收合格證。否則,在市規劃局城鄉規劃管理業務系統無法辦理任何手續。因此,現在需要您向縣規劃局繳納一定數額罰款,所收罰款全部上繳縣財政,規劃局不存在收取土地規劃手續費的問題。下面具體說明如下: 辦理規劃局核發行政許可事項情況: (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須報送的材料有: 1、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報表; 2、與規劃管理相關的施工圖(一式4份及電子文件); 3、相應資質的安全鑒定部門出具安全鑒定報告; 4、使用土地有關證明文件(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5、申報單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權委托書及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同時交驗原件;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涉及消防、配套、地名等法律、法規規定的一項或多項審核意見)。 (二)辦理建設工程驗收合格證須報送的材料有: 1、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申報表(建築工程); 2、《建設工程規劃竣工測量技術報告》(建築工程)紙質文件2份和電子文件(包括DWG和SHP兩種格式竣工總平面圖); 3、建設工程檔案預驗收證明原件; 4、申報單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權委托書及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同時交驗原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現場實景照片、交驗《標准地名證書》) 二、費用情況:辦理以上手續,按現行收費標准共有3項費用。 罰款:罰款計算標准:工程造價²×(5%-10%),如按200m²計算住宅的建築面積,罰款為2-4萬元,規劃局上繳縣財政。 圖紙設計費:應具有相應設計資質單位設計的施工圖,設計費用約為20元/ 平方米²,由設計單位收取。 安全鑒定費:由相應資質的安全鑒定部門出具安全鑒定報告,費用約為20元/平方米²,由安全鑒定部門收取。
國土資源局寧河分局 寧河縣規劃局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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