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您好:
我2009年7月6號在國展招聘會上應聘天津顯隆通風設備有限公司(2008年4月在天津寶坻區九園工業園區一號路A-8號成立注冊)在銷售部工作至2010年12月31日,工作地點在河東區新開路46號冠福大廈2108室(辦公樓和公司都有天津顯隆單位的標識牌),此房為法人持有,但在此處工商部門未作任何營業登記。
公司一直以寶地工廠沒有正式投產為由,沒有簽合同上保險。2010年在公司員工的強烈要求下,公司以陸魏是天津顯隆與上海顯隆同一法人的名義口頭再次承諾一定按每月打到工資卡上的金額、天津的城鎮職工五險一金待遇(我是外地農村戶口老公是天津人,之前我已經按天津市城鎮職工五險繳費近6年,公積金繳費13個月)等到寶地工廠開工兌現,先同我與4名同事協商簽訂了一個上海顯隆公司的合同范本(合同期為2009年7月6號至2010年12月31號),後來領導也把我們在天津的勞動關系拿到寶坻區繳費,但因一直未做勞動關系登記誤了時限未能補交費(現在公司說當時簽的是上海合同在天津無法繳費所以幾個月都沒給補交上)。我們在天津的客戶面前也是以陸魏是天津顯隆與上海顯隆同一法人都是一家公司的名義對外經營。
2010年12月21日在我申請婚假時領導通知我解除勞動關系,我要求公司給補交保險和勞動補償金,但公司卻已上海顯隆的名義說在上海12月31日補交了18個月的上海外勞力綜合保險,說我是上海顯隆天津辦事處員工,讓我和上海勞動部門去交涉,打公司提供的上海奉賢南橋鎮勞動保障事務所二所的電話說只負責退工手續,其它的都不知道。打上海勞動保障12333電話查詢核實我的身份證號與上海顯隆二者之間卻根本沒有過任何記錄。與領導交涉了近一個月的時間結果是必須以上海顯隆公司的名義簽訂一個協議,必須同意協議上他提出的條框約定之後纔能在春節後領導有時間的情況下給補交最基本的保險(不約定在上海或天津)和4000元一次性補償(2609.3元的經濟補償金+1120.7元藥費+270元檔案費,而我離職時的工資是2100元+8元/天飯補)。因為協議與入職時的承諾(入職承諾單在領導那,我手裡沒有)相差很遠又附帶刻薄的條件讓我接受起來非常勉強。請問這種情況在天津我還能爭取約定的利益嗎?如能該怎樣去爭取?
這一個月來我一直很鬧心,大過年的更是堵心。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