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公是天津本地農業戶口,我是外地農業戶口。現已經結婚一年並已育有一女。我老公是再婚,與前妻已經離婚快兩年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但村委會說因為他前妻的戶口沒從村裡遷走,所以我的戶口就不能遷入,為這個事我們到村委會找了一年了,對我們的生活和工作都有很大的障礙,想請問相關部門,村委會的這種做法合理合法嗎?我們應該怎麼辦?請政府相關部門給予幫助解決為盼,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局已責成有關部門處理,並將盡快答復您提出的問題。
天津市公安局
2011年1月30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關問題我局有關部門已向您做了答復,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