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尊敬的市領導:
我是日新(天津)塑膠有限公司的員工,自1996年入職至今公司未給員工發放公司未給員工發放冬季采暖補貼及集中供熱采暖補助,我去了西青勞動仲裁申訴,要求公司按國家規定補發自1997年至2010年的以上兩項補貼,結果公司打電話通知我,只給補2009-2010兩年的。
我諮詢了人力社保局,問答如下:
問:自本人96年入職以來,公司一直沒有發放過煤火費,現本員工申請公司補發煤火費,於今年1月份向西青勞動仲裁提出申訴,公司於本人協調只發放2009年至2010年兩年的煤火費,請問這是否符合國家的規定呢?公司這種做法是否違法呢?請相關部門給與幫助,謝謝。
人力保障局的回答: 尊敬的網友:
您好!勞動者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內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如果您超過申請權益的時效,會出現只能維護近期權益的情況。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1年1月21日
我感到費解,難道國家發放的補貼,企業可以不給嗎?這種做法不違法嗎?如果違法,公司自建廠至今16餘年,難道就沒有監管部門對它進行處罰嗎?而是等員工知道了去申訴,企業只是等某個員工申訴後補發近期的采暖費,這對企業來說是個大利好,太節約開支了!這和偷稅漏稅有何區別?
我借這個平臺給相關部門提個建議,請政府監管部門發揮職能,不要讓不法企業鑽空子,損害政府在群眾中的良好形象,期盼我的問題能夠得到公正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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