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北辰區御龍灣高層的業主,在2009年11月-2010年3月供熱期間有30多天室內溫度未超過12度,按照有關規定應實行按日退費政策,為什麼不按規定退費?請政府給予及時的答復。
尊敬的御龍灣居民: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責成有關部門處理,我們將及時研究答復您提出的問題。
天津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2011年1月30日
您好,對於您的問題回復如下:
我辦與住戶取得聯系,得知:1、此住戶居住在御龍灣59-1-1212,由於2009-2010年度屬於開發商負責維修保駕。根據天津市供熱相關規定,應由開發商或者物業公司承擔相關責任。2、該住戶也沒有測溫記錄作為依據。3、該住戶也沒有繳該年的供熱費,不應提出退費要求。我辦已告知住戶與開發單位協商解決。
2011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