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景東縣原縣委書記楊寒鬆受賄案公開審理。資料圖
近日,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雲南省景東縣原縣委書記楊寒鬆受賄案進行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楊寒鬆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二十萬元。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06年間,被告人楊寒鬆在擔任鎮沅縣常務副縣長、景東縣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幹部提拔任用、工作調動調整及工程建設、工程款撥付等過程中,先後多次收受他人賄送的人民幣共計125.4萬元、美元1萬元、價值人民幣1.99萬元歐米茄手錶一塊。法院已扣押被告人楊寒鬆退繳的賄賂款81.5萬元人民幣、歐米茄手錶一塊,依法上繳國庫,尚未退繳的賄賂款43.9萬元人民幣、美元1萬元,將繼續追繳。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楊寒鬆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多次非法收受多人賄送人民幣,數額巨大,其行爲已觸犯國家刑律,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鑑於楊寒鬆歸案後主動交待了偵查機關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的受賄罪行,且退繳了多數贓款,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可從輕處罰。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據此做出上述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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