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您好:
我2001年3月5日進入東益制鋼有限公司工作,今年10月合同到期,企業終止合同並給予經濟補償,在計算經濟補償過程中,我得知企業在2001年3月至2001年9月企業未與我簽勞動合同,企業也承認未簽,於是我申請仲裁企業雙倍賠償2001.3-2001.9工資。可是河西仲裁卻不予受理,理由是超過訴訟時效,但《仲裁法》第27條第四款明確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我不明白,河西仲裁為什麼不按照仲裁法辦事,難道弱勢群體與國企的糾紛就可以不按法辦事嗎,請相關領導盡快回復,我還能主張自己的權益嗎。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如果是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的限制。如果是因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而主張權益,勞動爭議仲裁受理的時效是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內。感謝您對人力社保工作的關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1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