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我在一家房地產中介看中了一套出售房子,簽訂合同前居間方提供了房產證的複印件,並告訴我房屋是抵債房,算私產房。我作爲買家和該地產中介簽訂了該地產中介擬定的房屋買賣合同,但簽約並交了定金後經過多次詢問,居間方纔說該房屋正在拍賣,他們只能出示房屋拍賣競價證明,但房屋產權當時並未過戶到競拍人,即賣方的名下。鑑於這種情況,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不到24小時,我提出解除原來簽訂的合同。但居間方提出要我交合同成交價的10%再加上1%的中介服務費,後經多次協商,居間方改爲在定金內扣除成交價的2%作爲違約金付給他,才能解除合同,並和我簽訂解除合同協議。我想諮詢一下,在這樣的情況下我是否應該支付他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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