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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現在的老公08年共同出資買了一處房子,那時還未領結婚證,我給了他7萬5,是從我的銀行卡直接轉賬到他卡上,然後再去付的房款,所以我和售樓處沒有直接關係.他出了10萬,後因故09年1月左右,讓他追加了借條,寫的是6萬多.09年10月領了結婚證,現在房產證上是他的名字.房子當時買價35萬,現在可能可以賣60萬.他要和我離婚,說是沒感情了,我不同意.
請問,對於婚前的借款我應該如何討回?本息如何計算?
婚前屬於我個人的銀行存款(當時只是拿了一部分支付房費)現在是否也要算爲共同財產而分割?這個在時間上如何界定?因爲銀行卡有取有存,婚後我的各項收入都在一起.
男方提出離婚,女方是否享有精神補償?金額如何確定?
現在的房屋我能直接作爲離婚的補償而得到嗎?他非常小氣,怕他不同意.
他有外遇,QQ聊天記錄能作爲有力證據嗎?(電子版的).上面有對方的照片,但是言談上看,對方矜持,我老公上趕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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