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請問我與單位簽的長期合同
1.公司經常未按時發放工資我給舉報了,現在工資已給補齊。請問我能以未按時發放工資為由與公司解除合同嗎?公司能給補償金嗎?補償金多少?
2.公司以工作需要停止我原來的工作,在未通知我工資有變動的情況下就將工資降為920元合法嗎?發工資時不給工資條,我有權要嗎?
3.公司說給我調動工作,所有的一切都歸公司管,但是工作是給集團的另一個公司工作(我公司也是集團的下屬公司),說如果我不同意就與我解除合同是合法的,請問這樣做對嗎?
4.公司發工作服沒有發給我,其他同事都發了,我問原因,辦公室主任說未接到通知發給我,請問這樣做合理合法嗎?我有權要嗎?
5.我的繳費基數是按照1425元繳納保險的,我的工資是1200元,說是有規定必須按1425繳納,這樣做對嗎合法嗎?
尊敬的網友:
您好!1.如果用人單位已經補齊工資,不存在拖欠工資情況。職工不能以未按時發放工資為由與公司解除合同並要求補償。
2.3.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變更勞動合同,需要雙方協商一致。發放工資應當給職工提供一份工資支付清單。
4.發放工作服問題,不屬於政策規定內容,建議與單位協調處理。
5.2010年城鎮職工最低繳費基數1425元。也就是職工繳費基數不得低於1425元。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