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相關領導您好:
我是派遣到上海怡樂食食品科技服務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工作的員工,在此期間用人單位不按照勞動保障,未給予員工福利補貼,近幾年的采暖費,前幾年的高溫降溫費,最近自10月4日本人患有頸椎病不能上班,並向用工單位不定期交納假條及醫院開據的所有證明。公司於2010年12月21日發快遞通知本人解除勞動用工關系(附附件)。本人收到此通知書後立即主動聯系公司人事,並在當天下午將近次周期假條補交到公司人事處(12月15日-12月29日病假條),人事劉女士認為我遲交假條為由,不予收取本次假條及病例證明。稱其現在只能辦理本人的離職手續。在此之前兩個月期間,本人上交病假條及病例,都未按照病假條中的日期上交,所以本人覺得單位認可我可以不定期上交病假條及證明。經過討論與協商劉女士也並未拿出她所說的公司上交病假條制度。並依舊堅持本人是因個人曠工而導致公司對本人的離職決定.請您給予書面明確答復!!謝謝
此致
敬禮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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