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人力社保局領導:
您好!今年9月份,我公司承接一項國外工程,因工作需要,我公司派遣我隨所在挖泥工程船出國,從事1年國外工程施工(我從事挖泥船副政委兼二副工作)。
我由於身患聲帶息肉(因在該公司工作期間感染傷寒造成)曾手術2次未根治而經常復發,有資質的醫院建議我:避免刺激環境工作(如船上熬夜上火,接觸船上柴油、油漆等刺激性氣體),加之適逢我剛買的新房下來需要我裝修,我和對象年齡都在28左右尚未結婚生子而准備裝修完畢擇日完婚,因此,我自願出國!
公司總經理決定:公司原則上要求所有在船船員出國!不願意出國的船員,一律『待崗』!
我雖向公司領導說明自己的困難,但是,領導仍『一視同仁』,讓我待崗。迄今,我『待崗』接近4個月,待崗期間公司每月給我繳納5險1金,我享受360元(基礎工資)+72元(年功工資)。
我查詢了《勞動法》,我的情形,雖然,我公司現在人員富足,沒有二副崗位可以提供給我,但是,仍有政工崗位可以來安排我,我不應作為『待崗』對象來對待!
另外,隨著公司國外工程的增多,公司船員數量過剩,我們公司為了讓船員都『老實』接受人事部門調遣,凡有國外工程遇船員不願意隨船出國的 ,一律實行『待崗』,直到有新的崗位為止(有時候,即使有了新的崗位,也會安排其他別人提職來填補)。『待崗』期間待遇也是基礎工資+年功工資,沒有達到最低工資標准!
請問,公司這種做法是否違法?我該怎麼辦?如何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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