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1988年以臨時工的身份進入證照廠工作的,一直工作到2009年一月份,上夜班時發現身體不適,下班之後去醫院檢查,是腦梗塞,所以不能工作,因此請了病假,廠裡至今沒有一個說法,也沒有給我上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上了一年卡裡還沒有錢,現在廠子要拆遷,我想是不是應該給我們臨時工一個交代呢?!
尊敬的網友:
您好!用人單位應當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繳納各項社會保險。單位違反規定,職工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感謝您對人力社保工作的關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0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