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北京的一名駕駛員,初到天津,於2010年12月21日在營口道(目前斷路施工)與西康路交口,在紅燈時在左轉彎車道調頭,被和平支隊民警以『不按交通信號燈規定通行』處以200元罰款記3分的處罰。
此路口沒有禁止調頭標志,法規規定機動車在沒有禁止掉頭或者沒有禁止左轉彎標志、標線的地點可以掉頭
依本人在北京駕駛的實際經歷以及我在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路局官方網站上查詢到如下解釋:既無掉頭專用信號燈,又無其他標志指示的,掉頭時可不受信號燈限制,但掉頭時不得妨礙正常行駛的車輛和行人通行,網站鏈接地址如下,附件中有截圖。http://www.bjjtgl.gov.cn/publish/portal0/tab41/info15603.htm
請問,我違章的路口實際情況是否適用於此規定?天津和北京是否存在違章認定和執行中的標准不一致?
[附件1]
尊敬的網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局已責成有關部門處理,並將盡快答復您提出的問題。
天津市公安局
2010年12月27日
尊敬的梁卓文:
您好,您所反映的問題,我局交管部門十分重視,您所提供關於北京市的『解釋』屬地方性法律解釋,我市並無類似的解釋及規定。執勤民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第(三)項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的規定對您認定『不安交通信號燈規定通行』的交通違法行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條款准確。 感謝您對天津公安工作的大力支持。
2011年3月11日